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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时间:2016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喀什大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间委员会第六次全领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向导,增强党的建设,周全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辈性和贞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紧张思想、科学发展观为引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紧张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和谐推进“四个周全”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党在长期在朝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美、自我革新、自我进步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顽强向导核心。  

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赖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赖激励同严酷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向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动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义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用实行,维护党的连合同一,重点解决党的向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周全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题目,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前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向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心,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间集中同一向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正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小我听从党的组织,少数听从多数,下级组织听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听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间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周全从严治党责任,严正党的纪律分外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间八项规定精神,增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在朝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精确选人用人导向,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间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义务情况。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向导机关和向导干部分外是重要向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指斥和自我指斥、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庞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紧张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向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束缚,经常对照党章检查本身的言行,自发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增强党性修养,熏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间同一向导,党委(党组)周全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下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系统。  

第二章 党的中间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间委员会、中间政治局、中间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周全向导党内监督工作。中间委员会全领会议每年听取中间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间政治局工作,部署增强党内监督的庞大义务。  

第十一条 中间政治局、中间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题目、纠正误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间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增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间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间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间巡视全覆盖。中间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增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间委员会成员必须严酷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背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连合同一的举动应当果断抵制,并及时向党中间报告。对中间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情势或者其他情势向中间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间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间政治局委员应当增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向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重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周全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发言。  

第十四条中间政治局委员应当严酷实行中间八项规定,自发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间报告小我紧张事项。带头树立优秀家风,增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束缚,严酷要求配偶、后代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向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增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向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向导的党组织向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酷实行各项监督制度,增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增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体系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增强对党组织重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向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增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实行党的决议,公道正直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分外是其重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重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示,发现题目及时纠正。向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重要负责人存在题目,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需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重要负责人小我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肯定范围公开,自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增强对向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态。党的向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指斥和自我指斥,敢于重视、深刻剖析、自动改正本身的瑕玷错误;对同道的瑕玷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动。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紧张体例中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周全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向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向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周全从严治党责任、实行党的纪律、落实中间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题目、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间巡视工作向导小组应当增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间有关部委,中间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向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下层延长。  

第二十条 严酷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碰到紧张或者普遍性题目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凸起题目,向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题目说清楚、谈透辟,开展指斥和自我指斥,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增强对下级向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引导和监督,进步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发言制度,认真开展提示发言、诫勉发言。发现向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题目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示发言;发现轻微违纪题目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发言,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重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严酷实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周全考察德、能、勤、绩、廉体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实行党中间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体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庞大原则题目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义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重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晤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重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正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的向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实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实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肯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美向导干部小我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向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小我有关事项,及时报告小我及家庭庞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脱离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抽查核实。对有心虚报瞒报小我庞大事项、篡改伪造小我档案资料的,同等严正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向导干部插手干预庞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行使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运动等题目,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增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向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详细义务:  

(一)增强对同级党委分外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向导的党组织、党的向导干部履行职责、利用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向导体系体例,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向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果向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重要向导干部的题目,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果断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言行相诡、两面三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诳骗组织、对抗组织等举动。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增强对被监督单位向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向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题目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必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增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向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重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现实情况和详细题目,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题目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题目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正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题目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凸起、群众评价较差的向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紧张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题目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缘故原由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增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升”、“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样平常性违纪题目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发言提示、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题目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重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扣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重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发言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题目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正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题目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如今紧张岗位且可能还要提升使用的向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心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本身,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熟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背中间八项规定精神的,紧张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紧张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题目,应当点名道姓转达曝光。  

第三十四条 增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背纪律题目的,必须严正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增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发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酷束缚。  

第五章 党的下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下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酷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指斥和自我指斥,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任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向导干部的指斥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实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背纪律题目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题目紧张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利用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任务:  

(一)增强对党的向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指斥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瑕玷和题目;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向导干部运动,勇于触及矛盾题目、指出瑕玷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讦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果断反对统统派别运动和小集团运动,同腐败征象作果断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撑和保证同级人大、当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向导干部违背党规党纪、必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向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题目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需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题目线索移送相干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向导干部紧张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向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转达;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断其相干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撑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正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指斥、建议,完美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向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发接受社会监督,行使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客气接受群众指斥。消息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同一,坚持精确导向,增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题目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响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题目应当做到条条 要整改、件件有下落。整改效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需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转达,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题目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增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题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精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撑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指控者严酷保密,并以适当体例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袭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正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干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举动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凌辱、中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间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相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间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诠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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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喀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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